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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国际贸易实务辅导:《2000通则》
发布时间:2011/7/12 20:19:4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2000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对比,纵向排列,这不同于《90通则》中,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的同一条是横向排列的。另外,《2000通则》在买方义务的第三条的标题上加了保险合同一项,这在《90通则》中是没有的。具体情况如下: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A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4.交货
  B4.受领(收取)货物
  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交货凭证(证明)、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B8.交货凭证(证明)、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A9.核查(检查)、包装及标记
  B9.货物检验
  A10.其他义务
  B10.其他义务
  注:A代表卖方义务 ( THE SELLER’S OBLIGATIONS )
  B代表买方义务 ( THE BUYER’S OBLIGATIONS )
  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00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近年来,国际商会也了解到《通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进行最近的修订时力图保持它的相对稳定性。
  国际商会在推出《2000通则》时还提醒贸易界人士,由于《通则》已多次变更,如果当事人愿意采纳《2000通则》,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本合同受《2000通则》的管辖”。
  2.《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修改要点
  《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实质性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2000年通则》试图将国际贸易的区域化、通讯方式的巨大变化和运输方式变化纳入《通则》的应用范围,显示了《通则》的适应性。 [NextPage]   ⑵《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在内容上有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① 在FAS和DEQ贸易术语下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和支付关税的变化。
  ② FCA贸易术语交货问题的变化。
  ③ 在DAF术语下特别强调,卖方在办妥出口清关但未办妥进口清关,将货物置于“尚未卸载的到达运输工具上”时,即完成交货义务。
  ④ 在DDU及DDP术语下,买方应负责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货。
  3.《2000年通则》的作用
  ⑴ 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进展
  ⑵ 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提供便利条件
  ⑶《2000年通则》的使用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体现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这是因为,通过各国立法或国际公约赋予了它法律效力。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凡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惯例,经常使用反复遵守的惯例适用于合同。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本身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不少贸易惯例被广泛采纳、沿用,说明它们是行之有效的。
  综上所述,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专门用语。它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一些国际组织和权威机构为了统一各国对贸易术语的解释,在习惯做法的基础上加以编纂、整理,形成了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惯例不同于法律,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它由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采纳和运用,但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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