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师专业知识:我国外汇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发布时间:2011/7/12 20:38:1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我国外汇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1997年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总则
总则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据此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包括所有对外贸易,其他经常性业务,包括服务以及正常的短期信贷业务有关的对外支付,应付贷款利息和其他投资净收入,数额不大的偿还贷款本金或摊提直接投资折旧的对外支付,数额不大的家庭生活费用汇款进行限制。这是我国成为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国后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最基本原则,所有有关的法规和规章都须遵守这一原则。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立足点。
1.对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1)对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擅自存放境外,要向指定银行结汇。
(2)对境内居民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存人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携带外汇入境,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这里申报不是管制,是统计的需要。
(3)对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外汇,可自行保留,也可存人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对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管理。
(1)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2)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可以购汇”。
(3)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国。
(4)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NextPage] (三)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我国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管理原则。
1.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2.境内机构借用国外贷款,必须经规定的有关机构批准。金融机构在国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3.对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还本付息,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撤出,由外汇管理局审查其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方可由指定外汇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4.对外提供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5.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以加强管理监督。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1.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经外汇管理局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
2.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有关风险管理规定,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建立呆账准备金,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资金,应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规定的财务报表和资料,接受外汇管理局的检查、监督。
3.开展业务中要协助外汇管理部门监督客户外汇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按规定办理外汇结算业务等。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1.人民币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货币的汇率,外汇指定银行及经营外汇的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汇率。
2.外汇市场的参加者是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局规定,市场交易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全国的外汇市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保持其稳定、有序运行。
(六)法律责任及附则
外汇管理是国家强制性的限制法令和规定,对各种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处罚及外汇复议和外汇诉讼等。《条例》规定的违规行为有:逃汇、非法套汇、擅自经营外汇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私自买卖、变相买卖或倒买倒卖外汇等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停办业务、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踪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