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外贸 >> 报检员 >> 正文
2015报检员综合知识辅导:报检知识二
发布时间:2011/7/13 19:48:5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有何要求?
  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人资格不作硬性规定,企业也可自愿选择委托代理报检单位代理申报手续。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报检时限和地点有何要求?
  1、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6、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7、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8、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三、"入境货物报检单"如何填制?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2.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3.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4.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5.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6.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7.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9.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20.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