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一、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是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破产法一般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规范主要有破产界限、破产财产及其清偿、破产债权等;程序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等。
(二)中国企业破产立法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做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将破产界限界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见,我国企业法人破产的界限有二,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情况;二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情况。
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的申请
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包括两种:重整和破产清算,即债权人有权在重整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中视情形予以选择。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在重整申请、和解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中选择其一。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了要提交书面的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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