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合同
合同三大要件的缺失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就是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这类合同是指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合同法》对这一合同制度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经撤销权人提出申请,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时起灭失。
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其引起的财产后果按以下三种方法处理: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首先应将其根据该合同约定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在返还财产的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欺诈或胁迫一方,应赔偿因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中,当事人存在共同过错,而且是故意的,所以这类合同理应无效,当事人理应受到制裁。对这类合同,如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都应当收缴归入国库。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集体或者第三人。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三种情况
1.重大误解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同时还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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