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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考点回顾(21)
发布时间:2011/7/6 20:17:5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代理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没有对独立的财产或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的要求。
  4.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期限届满或超出期限,则合同失效,而非撤销。
  5.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董事会的职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股东大会作出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公司解散的情形: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除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均必须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8.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规定的情形,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法院提出对其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9.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10.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11.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1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质押。
  1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管、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14.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主体,为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的,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15.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人而言,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诈骗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公众”等;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金融工具而言,具体包括货币、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主体不合法指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企事业单位私设银行、储蓄所等,非法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方式不合法
  指行为人虽然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17.作为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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