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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资格考试重要知识点精讲(6)
发布时间:2011/7/8 19:42:1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4)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A、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B、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C、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5)变更、终止
  变更:先向海关报告,若承受人资格改变则须补税,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则按照规定变更备案或办理结转手续;
  终止: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补税和解除监管手续。
  (6)退运、出口
  减免税申请人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7)贷款抵押
  (1)自动解除:监管期届满
  不必申领“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自动解除监管,可以自行处理。
  (2)申请解除监管:
  A、监管期届满,但企业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领。
  B、监管期限内申请解除:
  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 货物结关 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申请解除监管 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减免税申办及管理
  减免税申办及管理(掌握)
  (一)减免税申办手续
  A、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B、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C、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D、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1.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2.减免税审批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4)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海关审核同意后向减免税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实际进出口货物
  减免税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税款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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