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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资格考试重要知识点精讲(11)
发布时间:2011/7/8 20:01:1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对外贸易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海关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
  海关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重要考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2、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了解)
  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四)听证的范围(了解)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决定许可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政程序(了解)
  (1)听证的准备
  (2)举行听证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的决定。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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