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报检员综合知识辅导:报检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8/1 19:27:2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代理报检单位违反规定的:
(1) 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报检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多人、或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有关规定的,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2.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如果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其企业登记
(1) 违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
(2) 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借代理报检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
(3) 不能按有关规定履行代理职责,被企业投诉经查实的
(4) 其它欺诈行为
3.重新报检:
(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
(2) 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疫要求
(3)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 已撤销报检的
4.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规定禁止邮寄进境的
(2) 证单不全的
(3) 在限期内未办理检疫审批或报检手续的
(4) 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5.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帖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6.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1) 注销认证证书的:P89
(2) 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的P89
(3) 撤消认证证书的P89
7.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 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2) 变更进境口岸的
(3) 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4) 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8.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NextPage]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1) 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2)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累计两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同
(3) 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累计三次不合格
10.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注册登记
(1) 不按规定接受年审的
(2) 年审或抽查不合格的
(3) 填写《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检疫监督管理手册》时弄虚作假的
11.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中转仓的监管:
(1)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注册证
(2) 连续2年未供应供港澳活牛的,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如迁址或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是应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重新注册或变更手续
12.在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
(1) 有上述“监督管理”第(四)项所列情形,且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2) 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质量卫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3) 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4) 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5) 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卫生注册标志,或者本企业未注册食品使用本企业注册食品的注册编号的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的卫生注册资格自动失效
(1) 卫生注册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内未申请变更的
(2) 卫生注册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完毕或者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3) 1年内没有出口注册范围内的食品的
(4) 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14.商检罚则
(1) 货值1-5%罚款
销售、使用未获强制认证的目录内的产品。
出口经商检不合格的商品。
擅自调换样品或改变出口商品质量、规格、数量以及包装的。
擅自调换、损毁标志、封识的。
提供或者使用不合格危包出口危险货物的。
不如实、骗取证单的。
伪造、变卖标识的处5千元到3万元罚款;已经出口的处商品
以下的罚款;擅自进行商检业务的,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以上罚款自收到罚单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NextPage] (2) 货值5-20%罚款
销售、使用未获强制认证的目录内的产品。
出口经商检不合格的商品。
擅自调换样品或改变出口商品质量、规格、数量以及包装的。
擅自调换、损毁标志、封识的。
提供或者使用不合格危包出口危险货物的。
不如实、骗取证单的。
伪造、变卖标识的处5千元到3万元罚款;已经出口的处商品
以下的罚款;擅自进行商检业务的,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以上罚款自收到罚单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15.动植物检疫罚则
(1) 5000元罚款:
未报检、未审批的。
报检与实际不符的。
(2) 3千-3万元罚款:
擅自卸离、运递的。
擅自拆包、损毁封识、标志的。
擅自调离或处理隔离中的动植物的。
擅自抛弃尸体、废弃物的。
(3) 2万到5万元罚款: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伪造、变卖单证、标识的。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登记。
16.刑罚
国境卫生,引起疾病传播严重的,3年以下。
逃避商检,情节严重的,3年以下。
引起动植物疫情的,3年以下。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3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3到7年。
变卖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书,情节严重的5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