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用于特定地区(两区自用型免税设备)、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关税;
2、交证、交证明
但,港、澳、台、侨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机器、设备免证(非内资自用设备免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豁免。
3、监管期限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 |
设定的海关监管期限 |
船舶、飞机、建筑材料 |
8年 |
机动车辆 |
6年 |
其他货物 |
5年 |
(三)报关要点:
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但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则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程序:
(一)减免税申请
1、征免税证明:有效期6个月,一证一批原则:一份征免税证明上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 2、减免税申请程序(一般而言2步)
a、先备案登记,核发“征免税登记手册”
b、进口时再换发“证明” 或 登记“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3、减免税申请具体程序:
a、特定地区
①保税区:i保税区海关备案登记,核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ii进口前凭“手册”、发票、装箱单换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iv交证明、交证、报关制报关。
②出口加工区:i主管海关备案登记,核发“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ii进口前凭发票、装箱单,登记“企业设备电子帐册”(不发“证明”);iii交证、备案制报关。
b、特定企业
i、主管海关备案登记,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 ii进口前凭手册、发票、箱单等换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iv交证、交证明、报关制报关
c、特定用途
(1)国内投资项目:i、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申报直属海关,
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ii、交证交证明、报关制报关(项目书地市以上政府发)
(2)利用外资项目:全部同上。
(3)科教用品项目:i持“主管部门批件”资格认定;ii核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iii
进口前凭手册、发票、箱单等换《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iv交证交证明、报关制报关。
(4)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批量进口——持省级以上民政或残联证明函向直属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残 疾 人——持民政部门批件提交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报关:报关同一般进出口货物,但交证明、特殊情况下免证(某些企业或某类许可证,见上)。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单上“备案号”项目,必须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
1、监管年限期满:申请;核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2、监管期限内:
① 销售转让:书面申请;核准;缴税;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受让方同为享受减免税企业时,受让方先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后货物结转。
② 退运出境:退运申报出境地海关;核准;出境后,出境地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持报关单等单证办理“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③ 放弃货物:申请;核准;海关拍卖,缴款国库并签发收据;凭此领“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④ 破产清算:申请;核准;纳税;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拍卖清算。
属许可证管理而未领证进口者,凭法院判决或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免“进口许可证”。
⑤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货物未满监管年限要求解除监管的,照章纳税并提交必要的“进口许可证”。
(四)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构成走私行为或走私罪。(未经许可、逃避监管、不补税款)
★特定减免税与保税的异同
项目 |
异同点 |
特定减免税 |
保税 |
特定的条件 |
异 |
单边进口的三特货物 |
进境后将复运出境的货物 |
共 |
改变货物用途的,必须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纳税。不再保税和免税 | ||
进口前手续 |
异 |
进口前办理减免税证明。 |
合同备案登记,申领登记手册或账册。 |
管理 |
异 |
时效管理,期限届满解除监管。 |
海关对保税货物实行核销管理。 |
共 |
均为海关监管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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