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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报关员考试重难点:第六章 第八节
发布时间:2011/8/12 15:35:12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第八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 (由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做出裁定,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一)含义

  1、含义:进出口前,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二)适用:

  (1)商品的归类;

  (2)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三)作用(略)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3(初审)+15(受理决定)+60(做出解释) /+10(补充资料)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3)申请: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的申请。

  2、受理:

  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

  a、 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b、 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及限制规定的

  c、 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d、 就相同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3、审查:

  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

  4、裁定:

  60日内作出。如受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统一对外公布。

  5、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以往行为无溯及力。

  6、申请的撤回与终止审查:

  撤回:由申请人在作出裁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

  7、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8、异议审查:

  对行政裁定提出异议,由海关总署对行政裁定作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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