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建筑 >> 房地产经纪人 >> 正文
2015房地产经纪人辅导资料:房地产经纪制度(1)
发布时间:2011/8/15 10:28:2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房地产经纪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

  一、资格种类 二、资格考试 三、注册 四与经纪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

  一、机构类型 二、机构的设立 三、分支机构 四、注销

  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

  一、经纪活动的原则 二、基本执业规 三、经纪人与经纪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争议的处理 五、执业中的禁止行为 六、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一、管理模式和手段 二、管理的内容 三、行业协会

  1、房地产经纪人按业务范围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2、越权执业:几个经纪人协理在无经纪人指导下联合进行经纪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3、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是房地产经纪人进行职业活动的法律凭证。

  5、申请经纪人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取得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②无犯罪记录 ③身体健康 ④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6、经纪人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届满前三个月申请续期。

  7、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之间的关系有:①执业关系②法律责任关系③经济关系

  8、经纪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执业关系:经纪人必须以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由经纪机构统一承接业务,签订合同

  9、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经纪机构统一承担责任。经纪机构有权向经纪人追偿。

  10、委托人故意或过失给经纪机构或经纪人造成损失的,由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请求,委托人向经纪机构赔偿后,再由经纪机构向经纪人进行补偿。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