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建筑 >> 监理工程师 >> 正文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2)
发布时间:2011/8/17 9:37:0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

  要约的撤销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时间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7. 承诺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期一般为新要约

  8. 承诺对要约原内容有变动的处理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一般认为承诺有效

  9. 承诺期限的始算起点

  信件或电报,信件载明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自信件邮戳日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计算

  10. 承诺迟到的处理

  超期(受要约人原因)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对方认可有效)

  延误(客观原因)

  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参照不可抗力的原理)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