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担心对方不能履行,自己先不履行
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7. 代位权
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行使范围 -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8. 撤销权
概念-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39. 合同履行中的债权债务转让
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合同发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无债权)
40.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而债务转让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无论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让,从权利或从债务随之转让,但是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人身或不何分割的不得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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