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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基础知识辅导第五章讲义提炼(18)
发布时间:2011/8/17 20:51:3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原产地证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每批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进口方)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3)港澳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的,应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照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等值保证金后先予以放行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税手续。
  (4)“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80日,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书(了解)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9种进口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七)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NextPage]
  ※海关应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与预确定决定货物相符,且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二、税率适用
  (一)税率适用的规定
  1、进口税率(掌握)
  基本原则:“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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