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重要考点】
1. 监理合同的特征
监理合同双方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
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项目建设程序
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非物质成果)
2. 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监理合同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中标通知书)
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 委托的监理业务
从工程建设各阶段(各阶段均可)
前期立项咨询、设计、实施、保修
从工作性质上(三控制两管理)
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
4. 委托人(建设单位)权利(四项)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监理对选定承包人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监理对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重要事项的认定权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监理业务分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可要求监理提交监理报告或专项报告
5. 监理人权利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两项)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五项)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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