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建筑 >> 监理工程师 >> 正文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四章重点(4)
发布时间:2011/8/23 10:07:0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16. 附加监理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时间

  增加监理工作内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7. 额外监理工作酬金

  18. 奖金

  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经济效益,有权获得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19. 酬金的支付

  一般分为首付、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酬金项目有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逾期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20. 关于监理合同的终止

  正常履行终止

  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承包人和委托人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

  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时间-应提前42天通知对方

  解除事同的方式-书面协议

  委托人终止合同(一个通知)

  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终止合同(两个通知)

  监理人未获得应得酬金30日内且委托人未进行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

  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如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发出第二份终止通知

  在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的,监理可终止合同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