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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报关员考点精讲: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发布时间:2011/8/25 18:16:5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担保概述:
  (一)含义:
  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现金、保函等,以保证行为合法性,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履行型、惩罚性、补偿性
  (三)作用:(略)
  二、海关担保制度的内容
  (一)海关担保的适用:
  1、一般适用: (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办结其它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货时)
  归类或估价不明担保;
  无单证(商业单证、货运单证)到货或发运担保;
  无证明到货(减免税证明);
  缓税担保;
  暂准进出境货物担保(包括ATA单证册向下货物);▲
  监管货物监管区外放担保;
  保税货物担保(台帐);
  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放行担保 。
  2、其他适用:(都有违法、违规嫌疑而又重逾1⑧的)
  纳税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的
  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货物的 或 申请放行有侵犯专利权嫌疑货物的
  经初步裁定,进口倾销、补贴成立,商务主管部门公告要求担保的
  有违法嫌疑但又不便扣留或无法扣留的
  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受海关处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在离境前不能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应予追缴货物、运输工具或等值价款的
  3、免予适用: 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如不设台帐或设台帐而“空转”的加工贸易项目
  4、不予适用: 应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海关不得担保放行。
  (二)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
  1、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期间不免除被担保人履行海关义务的责任。
  (三)担保方式:(海关审定选择方式)
  1.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
  3.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人行作为央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保函属于人的范畴,是以保证人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ATA单证册向下的货物,担保协会担保
  (四)海关担保的实施:
  1、担保资金的使用:
  (1)保证金
  ① 进境修理
  ② 出料加工
  ③ 无代价抵偿货物货物先行进出口,然后再退出进口时缴纳
  ④ (见上)
  (2)风险担保金
  ① 联网监管企业缴纳
  ② 剩余料件不同加工场之间结转缴纳
  ③ 转关运输企业缴纳
  ④ 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而又需要在加工区之间运输的货物缴纳
  ⑤ 租赁进出口货物缴纳
  ⑥ 提货的同时申请减免滞报金缴纳
  ⑦ (见上)
  (3)抵押金 (见上)
  2、担保的销案:
  履行了义务后销案:3天内书面通知担保人,担保人60天内不办理退款则公告,公告后90内仍不办理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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