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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报关员考点精讲: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11/8/25 18:17: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四节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我国知识产权范围:商标专用权、着作权、专利权。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
  (一)产权备案:申请海关总署;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① 不予备案情形: a、申请文件不齐或无效的
  b、申请人不是权利人的
  c、过期失效产权。
  ② 时效:10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具体时效同时参考知识产权的有效期。
  ⑤ 备案的变更和撤销: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总署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权利人发现侵权申请扣留:需提供等货值担保。
  2、海关发现侵权下的申请扣留:(3日内权利人要答复)
  担保: <2万人民币时,等值担保
  <20万人民币时,50%货值但不得低于2万
  >20万人民币时,10万担保
  可提供总担保,但不得低于20万人民币。
  不提供担保或不申请则放行。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
  扣留——调查——放行/没收。
  1、侵权人可以申请具保放行。
  2、放行处理的情形:
  ① 产权人申请扣留,20个工作日法院未发协助执行通知
  ② 海关依法扣留,50个工作法院未发协助执行通知
  ③ 侵权人具保请求放行
  ④ 海关认为侵权嫌疑人未侵权
  没收的处理:
  ① 转用于公益事业
  ② 有偿转让权利人
  ③ 消除侵权特征后拍卖
  ④ 销毁
  (四)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
  1、权利人要支付扣留货物仓储等费用(待认定侵权成立时,从……中列支);
  2、提出申请后,未提供确切情况、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力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3、经海关调查或法院认定,侵权不能成立的,要对扣留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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