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财会金融 >> 教育资讯 >> 正文
2015年审计师《专业相关知识》复习之票据法和证券法(21)
发布时间:2011/8/31 20:03:5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三)持续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③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④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①公司概况;
  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④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情的起因、目前状况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示例】
  1.上市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 )。
  A.董事 B.监事 C.高级管理人员
  D.控股股东 E.实际控制人
  【答案】ABC
  2.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的时间为( )。
  A.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
  B.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C.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D.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
  【答案】C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