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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国际贸易实务辅导:信用证的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1/9/16 19:42:3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信用证的当事人与支付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㈠ 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指向开证行提出申请,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是进口人的代理人或中间商)。在有些国家的信用证中又被称为“开证人”(opener),通常是国际贸易中的买方(buyer)或进口方(importer)、付款方(accountee party);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consignee)及有时作为“被通知方”(notify party);少数国家的信用证中,开证申请人的英文表达还有:holder,order,customer。
  ㈡ 开证银行
  开证行(opening bank or 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由进口地银行担任开证行。
  ㈢ 通知银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 or notify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一般由在出口方所在地、与开证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担任。
  ㈣ 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证利益的享受者或信用证权力的使用者,通常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seller)或出口商(exporter);往往也是运输单据的发货人(shipper),汇票中的出票人(drawer);也是信用证中的收件人(addressee);在转让信用证中,有第一受益人(first beneficiary)和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之分。
  ㈤ 议付银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又称押汇银行或贴现银行,是开证行指定的或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请求的、对信用证项下汇票及单据承担议付或贴现义务的银行。
  ㈥ 付款银行
  ㈦ 保兑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和要求,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予以保证兑付的银行。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但在实务中,由其他银行包括出口地、开证地或该信用证货币清算中心的着名银行担任保兑行的也不罕见。
  ㈧ 偿付行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和要求,为开证行偿还议付行索偿款项的银行,亦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通常,偿付行在信用证货币的清算中心(如美元清算中心在纽约),或开证行在出口地的分支机构或联行,仅仅是为了付款或清算方便而设立。如在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没有相应的货币账户关系,就特别需要借助偿付行达到付款与清算的目的。
  ㈨ 承兑行
  承兑行(accepting bank)是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所签发的远期汇票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日付款的银行。在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信用证所指定的其他银行,如:在信用证货币的清算中心,或开证行在出口地的分支机构或联行,以便开证行顺利进行付款或清算。
  ㈩ 交单行
  交单行(presenting bank)是指接受受益人的委托,仅将单据交给信用证指定的银行进行议付或付款,自己既不承担议付、也不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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