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保函的含义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的,有条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银行保函属于银行信用。
二、银行保证函的当事人
银行保证函的当事人主要有:委托人、受益人、保证人。
㈠ 委托人(principal),又称申请人,是指要求银行开立保函的当事人,即为被保证人。
㈡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凭银行保函要求银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当事人。
㈢ 保证人(guarantor),也称担保人,是指开立保函的银行。有时可能是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
银行保函除上述三个主要当事人外,有时根据需要,可以扩展出转递银行、转开行、保兑行、反担保人等。
1.转递银行(the transmitting bank),是指根据保证人的要求将保函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保证人银行与转递行一般是代理行,转递行只对保函负有核对印鉴或密押之责,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2.转开银行(the reissuing bank),是指接受保证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金融机构。如果发生赔付时,受益人只能向转开行索偿。
3.保兑行(the confirming bank),是指在保证人出具的保函上加以保证兑付的银行。保兑行只有在保证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时,才向受益人赔付。
4.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是指对担保银行进行再担保的第三人。一旦受益人向担保银行索赔,担保银行支付款项后,可按反担保协议向提供反担保的一方索赔。
三、银行保函的内容
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规定,银行保函应该有以下几项内容。
㈠ 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2.基本栏目
3.担保金额
4.索偿佐证文件
5.索偿期限与保函的到期失效
6.保函的退还
㈡ 银行保函从属内容
1.银行保函的种类
2.银行保函生效条款
3.担保银行的责任条款
4.国际惯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