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设备质量监理
检查和试验的范围
原材料和无器件的进厂检验
部件的加工检验和实验
出厂前预组装检验
包装检验
制造质量责任
对存在的问题,监理有权提出改正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无论监理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货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在监理不知道的情况下供货方不得擅自处理
监造代表有权在发现重大问题要求停工检验
监理的签订与认可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17. 设备运抵现场发生损害缺陷、短少的合同责任
现场检验时,发现问题,作好记录,作为索赔的依据
采购方原因损坏,可以由供货方处理,但费用由采购方自负
供货方对采购方的要求有异议,应在约定时间提出
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的权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裁定,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索赔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18. 设备验收原则(四项)
个别微小缺陷不影响设备运行,供货方免费修理,监理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一次性能验收未合格,则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然后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合格的,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
属于采购方原因,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
属于供货方原因,则应按违约金计算方法赔偿采购方损失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规定的时间后,由于采购方的原因造成验收延误超过约定期限,监理也应签署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
19. 设备的最终验收
保证期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算
在保证期内,供货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的费用,并按延误时间相应延长保证期
保证期满,监理向供货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
如因采购方原因在约定时间内未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视为通过最终验收
20.设备采购合同价格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格
合同价内包括合同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费用、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
21.支付程序(三类费用)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分三次)
设备制造前-供货方提交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后,采购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交货-支付80%
剩余-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采购方签发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分两次)
第一批设备交货后-采购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30%
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支付70%
运杂费的支付(一次)
在设备交货时由供货方分批向采购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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