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1)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2)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3)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4)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5)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6)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NextPage]
托运人责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于传统运输的有:
(1)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2)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3)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4)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5)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6)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同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container rules of freight conference)
在资本主义国家全集装箱船航线上,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因此,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集装箱装卸港,集散运输。(2)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3)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4)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5)各类条款包括提单,加批条款,港口条款和意外条款。(6)提单签发。(7)设备交接手续,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8)交货手续。(9)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10)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费率变更规定。(11)币制,贬值,增值规定。(12)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
交接方式(receiving and delivery system)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 门到门 (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2) 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3) 门到站 (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 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