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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教材讲解(10)
发布时间:2011/9/28 10:06:3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一、国内外法律体系

  (一)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国际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大体系,即案例法系和成文法系。

  1. 案例法系

  该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主,又称英美法系,源于英国。

  2. 成文法系

  该法系源于法国,又称大陆法系。法国、德国、中国、印度等以成文法系为主。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几个层次。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代理关系

  (一)代理及其特征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 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即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凡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代人抄写、代人整理书报等,不属于民事上的代理。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不属于代理活动,而是其自己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斟酌情况,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这一特征,将代理人与证人、居间人区别开来,后者无权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只能起媒介作用,而非代理。

  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是以上三个特征的必然结果,也是当事人设立代理关系的目的所在。 [NextPage]

  (二)代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1. 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授权,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的授权,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

  1.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被代理人”的拒绝权。[NextPage]

  三、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一)财产所有权

  1. 财产所有权及其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首先,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协助,自己就可以直接实现所有权,而且,所有权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其次,它是一种最完全、充分的物权,它包含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权能。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一方面,所有权的客体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所有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2)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3.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准,不动产(如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则以登记为准。

  (二)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有:

  (1)合同。合同之债是债的最主要、最普遍的发生根据。

  (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在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自身获得利益的行为。基于不当得利的事实,获得不当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上述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4)侵权。

  2. 债的担保 [NextPage]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对于下列诉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其诉讼时效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给予适当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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