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模式的类型(掌握)
1.无店铺经营模式
采用无店铺经营模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不依靠店铺来承接业务,而是主要由房地产经纪人员乃至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走出自己的企业,直接深入各种场所与潜在客户接触来承接业务。是否采取这种经营模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首先,客户类型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提供业务的客户主要是机构客户或大宗房地产的业务,这类客户的数量是有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没必要为之专门设立店铺,也不可能通过店铺“坐等客来”,而是需要房地产经纪人员主动拜访潜在客户,或专程接送潜在客户到办公室或其他场所进行洽谈。
其次,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特征也是一个关键的影响因素。如在美国,房地产经纪业务中最为主要的是存量住房经纪业务,所面向的客户主要是分散的住宅业主,但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上以无店铺经营模式为主。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常在办公楼里设置一个办公室,就可以开展业务了。这一方面是由于美国地广人稀,大多数街道上都是川流不息的车辆。而且私家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人不多。所以很少有人会无目的地在街道上流连、驻足,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果设置“店铺”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同时,基于美国独特的职业从业形式——独立合同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并非房地产经纪业务经营的直接组织者,实质上是为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服务的机构。
因为按照美国各州的法律,每一个房地产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执照都必须在执业经纪人(Bro—ker)——即经纪公司建立者的名下,所签的所有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房源代理合同等,必须使用公司的名字,每一份合同均要在公司备案,过户文件也要备案;客户支付的佣金也是先到公司的账户,然后房地产经纪公司再按与经纪人事先签订的合同比例分配给经纪人,实际交易的经纪人不直接经手佣金;如果消费者要起诉独立经纪人,一般也是起诉公司,公司对手下的经纪人负100%的责任。同一家经纪机构内的每一个房地产经纪人,都是独立的职业人,各自独立地获得与开展业务,没必要也不可能在同一个店铺中承接业务。
此外,美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广泛采用的MLS系统,使得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全行业层面实现了信息的共享,而这是每一个房地产经纪人获取及开展业务的主要渠道,因此,店铺也就没有必要了。
目前在我国,采用无店铺经营模式的主要是以新建商品经纪业务或存量商业房地产租售代理业务为主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它们的客户主要是机构客户——房地产开发商、商业房地产业主。 [NextPage]
2.单店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即房地产经纪机构直接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营,没有下设的分支机构。对于有店铺经营模式的机构而言,其表现形式就是只有一家门店。这是多数小型房地产经纪所采用的方式。
由于房地产经纪行业大量小型机构的存在,无论是否有店铺,采用这种模式的机构数量是非常大的。目前我国约有三分之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采用这种模式。
3.连锁经营模式
连接经营模式最早是在商品零售业出现的。由于连锁经营企业规模大,具有大量采购大量销售的能力,使其能获得进货价格上的数量折扣,成本较低,从而售价也较低。在连锁经营方式下,每家连锁店都有标准的商店门面和平面布置,以便于顾客识别和购物,并增加销售量。
连锁经营还有效地克服了零售企业由于店址固定、顾客分散造成的单店规模小、经营成本高等缺点,使企业可通过统一的信息管理、统一的标准化管理和统一的广告宣传形成规模效益。
后来,连锁经营也成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规模化运作的一种方式,它通过众多直接经营组织单元统一运营管理模式、统一品牌标志和宣传、统一人员培训、并通过机构内部的信息系统进行一定的信息共享,扩大企业的服务范围,可以获得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规模效益。
目前这是国内外规模化房地产经纪机构普遍采纳的一种经营模式,在连锁经营模式中,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隶属关系,即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出资设立的分支机构,这种连锁经营可称为直营连锁经营;
另一种是契约合作关系,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是被房地产经纪机构授权使用该机构品牌、商业标识管理模式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独立企业,这种连锁经营通常被称为特许加盟连锁经营。
目前,直营连锁经营是我国各类房地产经纪机构较多采用的一种连锁经营模式,特许加盟连锁经营模式在以存量住房经纪业务为主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有所采用,同时也有极少数以新建商品房经纪业务为主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始尝试采用特许加盟连锁经营模式。
特许加盟连锁是将连锁经营与特许经营相结合的一种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到目前为止已在包括餐饮业、零售商业、房地产经纪等多个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是现代经济中发展最快和渗透性最强的商业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