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方便异地支付。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l)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城市网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l)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3.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1.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者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2.一般地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各类票据均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1)票据种类的记载;(2)票据金额的记载;(3)票据收款人的记载;(4)年月日的记载。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可以记载法定事项之外的事项,但不具有票据效力。
(八)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后才可以挂失止付,包括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的程序是:第一,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二,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在挂失前已被支付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第三,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第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登载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涉外票据9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付款、贴现和转让。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期满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
3.普通诉讼。(略) [NextPage]
二、银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三)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使用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必须在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四)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签发汇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2.出票。是指银行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申请人。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持往异地办理结算。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4.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其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6.出票人与代理付款人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五)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1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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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二)商业汇票的使用要求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城市网。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而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城市网。
(三)商业汇票的办理程序
1.商业承兑汇票的办理程序
(1)签发汇票并将承兑后的汇票交收款人。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持票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付款人开户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5)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6)付款人开户银行将票款划给持票人开户银行
(7)持票人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程序。
(1)出票并申请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除“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外,其他与商业承兑汇票相同。
(2)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批,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3)出票人将银行承兑后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
(4)提示付款。(程序同商业承兑汇票)
(5)持票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6)付款人开户银行将银行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出票人交存票款。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7)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将票款划给持票人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8)持票人开户银行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四)商业汇票贴现
1.贴现的概念。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2.贴现条件。
(1)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3.贴现利息计算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4.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当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应向其前手追索。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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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本票
(一)概念: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4种。
(二)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既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只有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才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签发本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如果没有记载,本票无效。
出票银行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城市网,并保证支付。出票银行在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3.交付收款人或者背书转让。
4.提示付款。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必要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汇票不同,只有见票即付一种情况。
6.代理付款银行与出票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四)本票的退款与丧失
1.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
2.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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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三)支票办理程序
1.出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如有缺少,则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2.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具体程序同银行本票。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出票人开户银行与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4.持票人收妥票款。持票人开户银行将票款收入,及时打到持票人存款账户。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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