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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解析:减刑
发布时间:2012/10/24 11:20:1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
    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二、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提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原判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中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建议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需先报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再提出。
    (2)有减刑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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