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外贸 >> 国际商务师 >> 正文
2015年国际商务师辅导:无权代理的形式
发布时间:2012/10/27 21:33:1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无权代理的形式。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的拘束力的。
    英美法的原则。英美法把大陆法上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越出了他的授权范围行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