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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税考试辅导:税法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2/1/1 6:18:4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税法的特点--了解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法规

  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结构有:宪法加税收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B.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C.从内容上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D.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

  【答疑编号911010103】

  【答案】D

  二、税法原则--掌握(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例题4?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是( )。

  A.法律优位原则        B.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答疑编号911010104】

  【答案】B

  (一)基本原则(四个)--掌握含义及特点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考过多选题)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首先,这里的课税要素不仅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而且还应包括征税基本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等等。其次,课税要素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仅是补充,以行政立法形式通过的税收法规、规章,如果没有税收法律作为依据或者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效的,再次,税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的情况,不能作一般的、没有限制的委托,否则即构成对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的否定。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

  第三,依法稽征原则。包含依法定课税要素稽征和依法定征收程序稽征两个方面。

  【例题5?单选题】(2008年)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下列有关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侧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

  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地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C.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D.依法稽征原则的含义包括税务机关有选择税种开征和停征的权力

  【答疑编号911010105】

  【答案】D

  【解析】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除此之外,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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