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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邢法总则:罪刑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12/11/10 16:24:4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的论述题可能涉及到的知识点:
    1.罪刑法定之下,能否对刑法进行扩大解释?能否进行缩小解释?
    2.何为扩大解释、何为类推解释?即何种解释可以接受,何种不可以接受?
    3.罪刑法定原则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权?
    案例:
    (1)2008年考查的的裸聊案件;
    (2)为了谎报公司业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给国家多交了增值税案件——以立法的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
    【补充】刑法的解释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也就是字面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它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这种解释结论通常和字面含义不同,或者是扩大解释,或者是缩小解释。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其主要特点是,从条文的内部结构关系及条与条之间的相互联系上,探求立法的意图,阐明立法的主要精神。论理解释的方法很多,以下仅介绍几种最常见的解释方法。
    (1)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本意,对刑法条文作超出字面意思的解释。例如,将“抢劫金融机构”扩张解释为“包括抢劫运钞车”。由于这种解释符合立法本意,且没有超出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如果将“抢劫金融机构”扩张解释为“抢劫任何单位的巨额现金”就超出了公民的预测可能性,成为类推解释了。考试用书
    我想特别强调一下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别。类推解释是突破刑法文字的规定,将刑法本来没有规定的事项包含在刑法文字之内的解释方法。例如刑法的本意只是将抢劫金融机构作为抢劫的加重情形之一,抢劫运钞车是最严重的抢劫金融机构的行为,因此应当包括在内;但抢劫其他单位的巨额现金,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可能和抢劫金融机构一样,但这是我们从法律条文上无法获得的结论,我们也无法预测到法律条文(“抢劫金融机构”)有这样的含义,这样的解释就是类推解释。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应当被禁止。
    (2)限制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本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例如,将《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就是限制解释。这种限制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是法条的应有之义,因此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将“故意杀人”中的人限制解释为“不包括痴呆人”,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限制解释了。所以,不能认为限制解释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就可以随意进行限制解释。
    (3)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解释。如原《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那么,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更应该构成偷税罪,这就属于当然解释。
    (4)反对解释。反对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刑法》第50条前半段规定,被判处死缓的人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但考验期还没有满两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这就是反对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过文理解释就能得出合理的结论,就不必进行论理解释。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解释结论或只能得出荒谬的解释结论,才使用论理解释。但是,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应当被禁止。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其解释结论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不得超出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不得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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