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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刑法总则: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11 22:58:3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有例外:
    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92 条:聚众斗殴罪
    3、其他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4、处罚: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的全部犯罪负责: A 是盗窃公司的党委书记。偷了10 次,每次10 万,总价100 万元,其中有3 次A 不知道。B、C 不是公司领导,但积极参加5 次。A 对100 负责B、C 对50 万元负责。其中D 在最后一次盗窃中强奸了被害人,因为此过限行为不是公司的“业务”。A 对此行为不负责。 ▲其他主犯对其所参加的犯罪负责。
    ①以上案例中的B、C 即如此。
    ②注意掌握刑法26 条。
    ③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需要对每一个人的全部犯罪负责。
    (二)从犯:在共犯中起次要作和或辅助作用的人。
    ①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次要的实行犯是从犯。
    ②处罚:
    ▲不存在比照主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问题。
    ▲共犯中可以都是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
    ▲22、23 条:未遂犯,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处罚。
    (三)胁从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①被胁迫的人丧失意思自由的或行为自由的,不成立胁从犯。
    ②28 条: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主犯、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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