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司法经济法考点: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时间:2012/11/19 11:44:3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能力。
    第18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方法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