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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生产单位的安全保障
发布时间:2012/11/2 15:37:2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生产单位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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