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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经济法考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笔记
发布时间:2012/11/20 13:20:0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房地产开发是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活动。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1.规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城市规划,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直接约束力的规划。
    2.用途和期限。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程造成开工迟延的除外。
    3.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联建。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将其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种开发行为即为联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可以不一致,但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交易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作为交易对象所从事的市场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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