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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经济法考点:证券法之证券机构
发布时间:2012/11/21 14:29:1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重点掌握)
    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新证券法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和监督功能)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3.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的事业法人。交易所必需要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需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交易所不单只是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更重要的是要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5.证券交易所设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证券法的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115条规定,对在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二、证券公司(重点掌握)
    1.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3.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到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证券公司一些重大的事项要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
    5.对证券公司的行为的约束:
    (1)证券公司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在人员上和资金上都要分开。
    (2)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3)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不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6.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学习网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七)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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