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经济法考点:非全日制用工
发布时间:2012/11/21 14:32:3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非全日工是短期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见《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
非全日工劳动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有所区别,其要点为: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非全日制工劳动者可以订立多个劳动合同。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5.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例题·单选题】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2010-1-27)
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答案】C(《劳动合同法》第69-72条)
【解析】选项C错误。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