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经济法考点:消费者法
发布时间:2012/11/21 14:34:0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所谓消费者是指个人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的消费针对的是生活消费,消费的方式可以是购买、使用,也可以是接受服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从经营者的范围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范围比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范围要大。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要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农民的生产消费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7条到第15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对应的是经营者的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第18条)相对应。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了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3)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应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即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5.获取赔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的获取赔偿的权利对应的是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第20条)和出具凭证或者单据的义务(第21条)。
6.结社权。
消费者的结社权并不是针对经营者行使的权利。消费者的结社权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相关知识权。
消费者有获得相关知识的权利也不是单纯针对经营者的权利,消费者应通过众多渠道、途径实现自己的本项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14条)。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针对的是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也不是简单针对经营者的某项义务,因为消费者的监督权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2.接受监督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的接受监督的义务和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相对应。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对应的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这项义务要跟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要区分开。提供真实信息针对的是商品和服务,而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针对的是具体的经营者自身的情况。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针对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因为消费者了解了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才能够作出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