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2012/11/22 22:03:2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1.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作比较。这两个法在立法的目的上有重合的地方,但是又各有所侧重。
该法第1条是有关立法目的的阐述:“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其中“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是其直接目的,“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
2.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两个法在目的上都涉及到维护消费者利益、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的维护。但在立法的时候,是有所侧重的。反垄断法主要立足于对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行为和状态的规制,防止市场出现寡占或独占,保护公平、合法有序的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侧重对经营者的具体的竞争行为的规范。所以二者的侧重点是有差异的,最终都涉及到市场秩序的问题。
3.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
(2)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二、垄断行为
具体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其中经济性垄断是重点。
(一)经济性垄断
经济性垄断具体有三种行为:(1)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的界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范围上是一样的,就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垄断协议
(1)概述: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了取得市场的支配地位,获取优势,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而达成的协议。
经营者可能是统一领域当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可能是不同阶段上,本身不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比如买者与卖者之间的串通联合。在特定情况下,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也可能是行业协会等经营者的团体。
垄断协议也包括不签订正式协议的联合的行动。
(2)垄断协议的特征
①一般情况下,发生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行业协会实施的垄断是特殊情况)
②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或联合实施。
③目的明了,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作为目的。
④这种协议已经或者有可能导致市场上限制竞争的后果。
(3)垄断协议的具体内容
从考点来讲,涉及到反垄断法的第13、14、15、16条,这四条都有可能成为考点。
①横向垄断协议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领域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之间的达成的协议。达成的协议可能涉及到价格,比如价格联盟,也有可能涉及到商品的销售数量或生产数量,同时还有可能涉及到分割市场以及在技术进步上有所行动,限制购买新的技术新的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②纵向垄断协议
是指买者与卖者之间达成的协议。重点针对价格。
③关于垄断协议有豁免的情况
反垄断法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④反垄断法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⑤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领域
作为农业生产者或有关农村经济组织的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这种联合或者协同行为,都不适用反垄断法。
作为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使用反垄断法。 如果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则适用反垄断法。
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两大适用除外的领域。一是知识产权领域,二是农业领域。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在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时候,都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监督以及相应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