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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经济法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时间:2012/11/22 22:05:0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这是该法的终极目的。
    二、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购、排挤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行为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二)滥用权力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搭售行为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行为主体是一般经营者,其凭借自身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
    (四)串通投标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注意: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者对消费者带有欺骗的性质,都可以认定为混淆行为。
    注意虚假宣传与混淆行为的区别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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