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司法经济法考点: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2/11/22 22:18:3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略)
    6.结社权。(略)
    7.获得相关知识权。(略)
    8.受尊重权。(略)
    9.监督批评权。(略)
    (二)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略)
    2.接受监督的义务。(略)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略)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外,商店提供商品应明码标价。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条强调承租方有义务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目的在于区分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发生责任问题,便于确定责任承担者。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略)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里的包修、包换、包退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包”。
    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略)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