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邢法考点:犯罪既遂形态
发布时间:2012/11/23 14:56:4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犯罪既遂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 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在行为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这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危险状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导致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法律 敎育 网
关于犯罪既遂类型,有两点需特别注意:
1.犯罪既遂本质上是《刑法》分则的课题,是依照分则条文法定刑处罚的标准情况。因为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各不相同,所以每一个犯罪的既遂情况也不相同。要想准确认定犯罪既遂,从根本上讲,应当在学习分则具体犯罪特征时个案把握,即一个罪一个罪地把握。换言之,对于分则各罪而言,它们不仅存在“定性”的问题,即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且也存在“进度”或者“程度”问题。对分则各罪,除了掌握犯罪构成,还需要把握其达到既遂的程度。这里介绍的既遂类型,不过是学者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各种情况作出的一个大致归纳,对大家掌握既遂的观念很有帮助,但不能完全替代对具体犯罪既遂特点的把握。很多人觉得既遂、未遂的区别不好掌握,其重要原因就是仅有对既遂类型的一般性了解,没有对具体犯罪的既遂有一个确切的掌握。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学习分则时对常见罪的既遂做具体掌握。
2.关于“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概念。对于这三个概念,有两种角度的理解:
(1)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的理解,即作为罪与非罪界限掌握。认为以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是结果犯;认为以具体危险发生为构成要件的,是危险犯;认为仅有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不以发生结果或者危险为要件的,是行为犯。换言之,在这个意义上,结果、危险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没有结果或者危险,不构成该种犯罪。在这个意义上,因为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必须发生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所以认为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某些故意犯罪,如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在这里,一般认为(也是通说)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必须具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否则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只能构成其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类似的情况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等。
(2)从犯罪过程(进展)形态的角度理解,即作为既遂标志来理解。由于我国《刑法》广泛惩罚未完成罪(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所以,是否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不是许多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其只具有既遂与否的意义。例如,故意杀人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不意味着不构成犯罪,而只意味着犯罪没有既遂。再如,抢劫时没有抢到财物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到犯罪的(进度)形态是否既遂。
总之,由于存在上述两种角度的理解,使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概念具有多义性。在学习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讲,结果犯、危险犯,是指对某种犯罪而言,没有结果、危险的,不构成犯罪;行为犯是指不需要造成结果、危险,仅有犯罪行为的,本身也能构成犯罪。
(2)在犯罪进展形态意义上讲,结果犯、危险犯,是指犯罪既遂的标志,发生了结果、危险的,为既遂;没有发生的,则没有既遂,在惩罚未完成罪的场合,对犯罪成立一般没有影响。
(3)当法定的结果或者危险是犯罪构成要件时,发生了这样的结果、危险,往往也就意味着既遂。这时说结果犯或者危险犯,意思是相同的。
例,《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该条的危害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同时意味着既遂的结果。
再如,《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该条对人体健康的危险是构成犯罪的要件,同时也具有既遂的意思。换言之,也可以理解为对这类犯罪只惩罚既遂。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是为犯罪基本构成设置的,对既遂犯刑法未专门规定既遂犯的特殊处罚原则。实践中,应当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但应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