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邢法考点:犯罪中止形态
发布时间:2012/11/23 14:59:4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可以分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二者的构成特征有所区别: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成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时空性。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也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3)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出现的犯罪中止形态。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具备上述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这一第四个特征。在有效性特征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具备“有效性”特征:
(1)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采取的积极措施。即行为人要想被认定为犯罪中止,负有积极地履行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停止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采取消极地不作为方式,对犯罪结果的出现无为地等待观望,即使最后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2)看事实上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如果已经造成了犯罪结果,即使行为人曾经做过不懈的努力,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只有行为人实际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才能成立。
(3)看行为人所采取的防止措施和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和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事实上犯罪结果未发生,也不能将行为人认定为犯罪中止。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出于真心真意地尽力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是其一人的力量难以达到目的,而有他人的协助,结果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应否定其采取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和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二、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实际可能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的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具体来说,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主要理由在于: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止的未遂状态下。
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
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法:
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
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按照刑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
2.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
3.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
4.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13 条“但书”的关系。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 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经典考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夜间闯入单身汉乙的住宅,发现乙睡在床上,于是向乙开枪。其实,乙三天前已经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B.甲向乙女住宅投放胁迫信件,要求乙女次日夜到某处与甲发生性关系,否则杀害乙女。乙女当即报案,警察将甲抓获。甲实施了分则规定的胁迫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成立犯罪未遂。
C.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丁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D.甲故意杀人,当导致被害人重伤时就放弃了行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与故意伤害罪(重伤),属于吸收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