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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经济法考点: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23 15:10:2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法条」第39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第38条)
    「法条」第38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律||教育网
    要点为:
    (1)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期间,消费者的违约纠纷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不可向举办人、出租人、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是柜台租赁期满,如果是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人、柜台的出租人和真正的销售者、服务者主张责任的承担。
    (3)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如果是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人、柜台的出租人和真正的销售者、服务者以及产品的生产者主张责任的承担。
    三、“三包”责任
    本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于“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四、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本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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