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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代理
发布时间:2012/11/25 23:18:4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代理的概念、要件与分类
    (一)构成
    1、有代理权
    2、以被代理人名义
    3、实施代理行为
    4、效果由被代理人人承担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代表:一体与分离;是否限于法律行为。
    2、代理与居间:信息提供者。
    3、代理与行纪:以自己的名义。
    4、代理与传达:是否独立意思;无行为能力人不可代理;身份行为不能代理。
    (三)分类
    1、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委托合同)
    3、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4、本代理与复代理
    (1)复代理的特征:
    ①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第三人为复代理人:代理人的复任权
    ③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④复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复代理的产生
    复代理的产生
    一般情况:经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情况紧急: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不经同意亦可。
    (3)复代理中的责任
    ①一般情况下,复代理人的行为有本人承担责任,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②例外情况下,代理人对于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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