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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辅导:固定资产取得核算
发布时间:2012/1/16 18:16:5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固定资产核算
  1、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1)购建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
  (2)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自营工程需要注意:
  ①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固定资产折旧
  (1)影响折旧的因素
  第一,固定资产原价。
  第二,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
  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 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注意:
  (1) 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2)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已达到预定可适用状态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3)折旧的方法
  折旧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4)折旧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分别记入"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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