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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辅导:高管人员身份限制
发布时间:2012/11/8 20:15:5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商法中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管人员的身份有一定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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