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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税师法律辅导: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2/1/21 9:57:4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保证人的抗辩】
  对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和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应该如何理解?应该如何审理?
  【解答】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想债务人提起诉讼,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主张免责。
  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人向保证人提起诉讼,过了保证诉讼时效,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应该如何适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1年,如果债权人在主债务届满之日起1年之内,没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那么1年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就免除了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1年内向债务人提起了诉讼,那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这个两年内提起诉讼,那么两年期满,保证人可以行使保证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解答】质权可以权利为对象。留置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1)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2)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
  (3)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一为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二为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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