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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商业银行法
发布时间:2012/12/1 12:17:2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组织形式:①有限责任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业务
    ①资产业务:a.现金资产业务;b.信贷业务;c:投资业务;d.贴现业务。
    ②负债业务:a.存款业务;b.向中央银行借款;c.发行金融债券;d.同业拆借。
    ③中间业务:a.结算性中间业务;b.担保性中间业务;c.其他中间业务。
    ④信用卡业务。
    ⑤国际业务:a.外币兑换业务;b.国际贸易结算;c.解汇资金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
    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程序
    ①接管由中央银行决定并公告。
    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④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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