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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计价与控制考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发布时间:2012/12/10 22:07:2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一、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意义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在: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3)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二)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对于以上三种主要结算方式的收支确认,国家财政部在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中作了如下规定: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4.目标结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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